江苏省企业研发机构促进会章程

(修订稿)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本促进会的名称是江苏省企业研发机构促进会,英文译名为:Jiang Su Association for Institutions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。

第二条  本促进会是由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、江苏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等单位发起,由省内各类企业研发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 本促进会的宗旨:围绕全省企业研发机构上水平、上层次,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搭建企业研发机构间相互交流、相互促进、自我提高的平台,激发全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积极性,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水平,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支持。

本促进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四条  本促进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

    本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厅。

本促进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本促进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促进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促进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促进会承担。

     第六条  本促进会的住所是南京市龙蟠路171号。

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促进全省企业研发机构间加强联系、合作与发展,推动企业研发机构与政府、高校院所的交流合作;

(二)服务企业研发机构技术创新,组织开展交叉领域的学术活动,促进不同行业间企业研发机构的协同攻关;

(三)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强化创新成果的转移、转化和产业化,加快新产品创新,促进上、下游产业链融合创新;

(四)联合高校院所和专业机构,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训,协助企业培养人才队伍;

(五)跟踪研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,组织企业联合提出共性的政策需求,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;

(六)掌握和发布全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态势,为企业研发机构提供创新诊断、研发体系管理贯标、技术路线图等专业服务;

(七)引导会员遵纪守法,诚信运营,承担社会义务;

(八)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

     (九)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事务。



第三章  会  员

第八条  本促进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九条  自愿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,自愿加入本促进会;

(二)从事企业技术研发和服务工作,具有一定的基础条件、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;

(三)具有稳定的研发或服务团队;

(四)具有开放的运营机制;

(五)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。

第十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促进会秘书处审核;
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促进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促进会服务;

(四)对本促进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退会自由;

第十二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促进会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     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促进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 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第十七条  会员大会,每5年召开1次。

本促进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十八条  经理事会或者本促进会1/3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 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;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二节  理事会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/3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促进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二条 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促进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四)决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的人选;
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六)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选举和罢免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;

(八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负责处理涉及本促进会的纠纷和诉讼事项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  经理事长或者1/3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 

第三节  负责人

第二十九条  本促进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促进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为理事长,如遇特殊情况,可由副理事长担任。

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促进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促进会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三条  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 

第四节  监事

第三十四条  本促进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促进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六条 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本促进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促进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促进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促进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促进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
第五章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三十七条 本促进会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促进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促进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三十九条  本促进会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条  本促进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一条  本促进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促进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二条 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三条  本促进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
     第四十四条  本促进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五条  对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六条  本促进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 

第七章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四十七条  本促进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四十八条  本促进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
第四十九条  本促进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条  本促进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一条  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 附  则

第五十二条 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6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三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促进会理事会。

      第五十四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